《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岁为止。

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换句话说,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期限一般至子女18岁时止。

子女年满18岁仍不能独立生活,确实需要父母给付必要生活费、教育费的,应另行起诉,法院会视具体情况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