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是5000—10000元。数额较大:5000至20000元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各地方会根据这一标准制定自己的具体数额标准。

侵占罪的起点数额是指构成侵占罪所需行为对象的最低价值,它是侵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由违法向犯罪过渡的分界点。

依刑法第270 条的规定,侵占罪需侵占数额较大的财物方可构成,那么如何确定数额较大的起点呢?有人认为,数额较大应参照盗窃罪的起点数额为宜,其理由是侵占罪的性质和危害近似于贪污罪,按常理分析,其起点数额可以参照贪污罪。

但是由于我国立法对贪污罪的数额标准限定过宽,使贪污罪的起刑点不合理,所以对于本罪的起点数额应参照适用盗窃罪的起点数额为宜(据最近有关司法解释,盗窃罪的数额较大为1000—3000元)。

扩展资料:

犯罪数额与主观认识错误:在财产犯罪中,当出现行为人主观方面所认为的价格(价值)与财物的实际价格(价值)严重背离时,如何认定犯罪数额?这也是财产犯罪数额认定时无法避免和必须解决的问题。在刑法理论中,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错误影响行为的定罪和量刑。

同理,财产犯罪中行为人对侵害财物价值的错误认识,也会影响到对行为人的定罪和量刑。刑法学界对主观认识错误下犯罪数额的认定也存在客观主义标准、主观主义标准和主客观相统一标准。

对于主观认识错误下犯罪数额的认定,不能片面的以行为人主观或者客观价值为标准,应当以“社会一般人认识”为基准。

即心智正常的一般社会人能够预见财物的实际价值时,财产犯罪数额应当以财物实际价值为标准;心智正常的一般社会人也无法预见到财物的实际价值时,财产犯罪数额应当以行为人主观认定的数额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