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如下:

1、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已陷人履行迟延。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