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通过公告将诉讼文书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人民法院应当在案卷中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的,公告内容应当在境内外公开发行的报刊或者权威网站上刊登。公告送达的,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