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七条规定,除经人民法院许可,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外,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法庭:(一)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以及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器具;(二)易燃易爆物、疑似爆炸物;(三)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强气味性物质以及传染病病原体;(四)液体及胶状、粉末状物品;(五)标语、条幅、传单;(六)其他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物品。不能携带危险品及管制刀具。同时,各法院一般都规定有不允许携带手机。因为手机同样对法院具有“危险性”。一旦当事人利用手机摄录视频或录音,传播出去,会暴露其中一些不便公开的“秘密”。不允许携带录音录像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