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公安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和立案标准一、盗伐林木案件的起点:1、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2立方米或幼树100株;2、盗伐竹林或其他竹子200株或经济损失2000元。滥伐林木案件的起点:1、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20立方米或幼树1000株;2、滥伐竹子或其他竹子2000株或经济损失20000元。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案件的起点: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盗伐、滥伐林木2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1000株以上的,以及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或5株以上的。四、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案件的起点: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应当立案。五、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件的起点: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应当立案。六、放火案件的起点: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应当立案。七.火灾案件的起点:1。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3、造成十户以上家庭房屋等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4、造成森林火灾的,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的,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立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的;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6、其他情节严重的。八、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的起点: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案。九、非法收购、运输、销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产品的起点:非法收购、运输、销售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案;非法收购、运输、销售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产品的,应当立案。十、非法狩猎案件的起点: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间或者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非法狩猎20只以上陆生野生动物;2、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间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进行狩猎;3、有其他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情节;十一、走私珍贵动物和珍贵动物产品案件的起点:走私国家重点保护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应当立案。十二、因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破坏生长中20立方米或者1000多棵树的,或者达到这个数字8%以上的,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十三、在生产、施工等活动中,违反森林管理法律法规,破坏生长中30立方米或者1500棵树以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十四、违反林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占用或者破坏林地10亩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单处罚金。十五、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林业采伐许可证,擅自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树木以挖掘方式移至异地。据为己有,数量较大,以及在他人房屋前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十六、盗窃、抢劫、抢劫、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破坏生产经营、聚众哄抢、非法经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执行相应的立案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