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始的股权分配中,创始人或核心创始团队应持有的股权比例很大,比如超过50%的股权,甚至超过66%的股权,对公司具有绝对控制权。这样公司在做决策时,就拥有了绝对的权威,能够迅速做出决策。忌讳公平分配股权,决策没有中坚力量,公司权力过于分散,一旦出现问题,很容易造成不可调和的矛盾,分裂公司班子。我们还应该建立一套与外部风险融资一样的股权管理机制,如进入机制、调整机制、退出机制。当我们对股权分置有疑问时,可以通过一定的机制进行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