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抗效力是指登记人可以据此对抗第三人。比如举的例子中,卖股份的人之前或之后把股权卖与第三人,也去买了这个股份。

如果办理了登记,就享有股权,而第三人不能再来争股份,只能请求卖股份的返还资金。这就是对抗效力,简而言之,一旦权利归属可能产生争议之时你所具有的优先获得权既是对抗效力。

对抗第三人,用通俗的语言就是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第三人,例如,A和B成立了一个公司D,A和B约定公司所有事物均由A负责,B无权代表公司签订任何合同。

但是,事后,B与不知情的第三人C,以D公司名义签订了一个买卖合同,此时D公司与C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不能以A和B之间的内部约定,对抗外部第三人C。

扩展资料:

《担保法》第43条中的对抗第三人是指当两个债权债务关系标的物相同,双方发生争议,都主张享有对该标的物的权利时,有登记的一方就可受法律的保护,优先享有权利。

如:张三与李四签定贷款合同,并约定,李四将自己的一台电视机抵押给张三。后来,李四又将电视机抵押给王五,已签定合同,并且在当地公证部门进行公证。那么,当王五,张三都向李四主张取得电视机时,王五可凭借公证对抗第三人张三,优先以电视机受偿。

这就是所谓的“对抗第三人”,是抗辩权的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