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有以下这些:
第一利润分配请求权,股东有权分得公司利润;
第二是股权增值权,即股权如果增值了,股东有权获得相应的权利;
第三是剩余财产的分配权,如果公司解散等情况下,经注销后,还有剩余财产的,则可以分得剩余财产;
第四是增资认缴的优先权,即如果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有权优先人家;
第五则是受让股权的优先权,也即其他股东转让股权时,股东享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非财产性权利,则指的是与财产并不直接相关,是股东对公司事务的管理参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