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不一定大于负债。当个人或企业的全部债务超过其资产总值以致不足以清偿债权人,就会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

资不抵债标准是“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即债务人的实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需要注意的是,考察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仅以实有财产为限,不需要考虑企业信用、偿债能力等因素,同时,在计算债务数额时,不需要考虑是否到期,即包括已到期及未到期的债务。

它仅以债务人的资产作为考察的依据,而不考虑其信用、技术和劳力等因素,因此,资不抵债并不必然导致清偿不能。

只有当债务人资不抵债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才能构成破产的原因。

不过,作为例外,我国《公司法》第204条规定,在公司因解散而清算时,清算组如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由此可见,资不抵债是公司在特定情况下破产的原因。

扩展资料

公司资不抵债,企业运营: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需要提供企业资不抵债的证明,并且人民法院受理后成立破产清算管理人,需要重新对企业账务进行清理。

因此在承接该项目后,一方面对被审计单位的账务从成立之日起进行逐笔的清理,发现不规范的地方及时进行修改。另一方面根据财务梳理的结果,出具一份被审计单位清产核资审计报告作为企业向法院提请破产申请的书面材料。

提前为被审计单位进行了财务梳理,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了相关的整改意见,这样在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成立资产管理人后可以快速的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为企业节省了时间,同时也事前排除了相关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