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国家有政策规定,从2009年秋季学期起,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逐步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中央财政参照比例安排中央补助资金。

参照《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第二条,免学费工作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免学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根据“中央政策引导、地方统筹安排、积极稳妥起步、逐步推进实施”的原则,从2009年秋季学期起,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逐步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西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和田、克孜勒苏柯尔克孜三地州农村户籍的学生全部享受免学费政策;其他地区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地区按以下比例确定:西部地区按在校生的25%确定;中部地区按在校生的15%确定;东部地区按在校生的5%确定。

中央财政参照上述比例安排中央补助资金。各地可根据实际,合理确定行政区域内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

扩展资料

参照《关于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第三条,免学费资金的分担办法。

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免学费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中央财政统一按照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的标准,对西部生源学生免学费资金承担80%,对其他地区学生免学费资金承担60%。

其余资金(含收费标准高出2000元部分)由省、市、县财政按以下三个原则分担:一是省本级和市州本级所属学校,分别由同级财政负担。二是国扶县、省扶县和少数民族县所属学校,由省、县两级按7:3比例分担。三是省直管县市所属学校,由省、县两级分担,其他非省直管县(区)所属学校,由省、市、县三级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