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在政纪处分中有期满后解除处分这一说,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则没有“解除”处分这一规定。《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受到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在经过一定期限后,应当由原处理机关给予受处分的公务员办理解除处分的手续。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是否也要办理解除党纪处分的手续?《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没有对此作出规定。之所以未作出解除党纪处分的规定,其原因:一是认为解除党纪处分没有意义,不能改变过去该党员确实违犯了党的纪律,并且受到过党的纪律处分的历史情况。党员违犯了党的纪律,党组织给予恰当的处分,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并不会因为取消了就不再存在。二是解除处分也会给党的各级组织增加很大工作量。《党纪条例》虽然没有规定解除处分,并不意味着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在选拔任用上不受任何限制。对此,《党纪条例》第12条至14条有相应的规定。之所以这样规定,不但可使违纪党员受到教育,又不致于发生受党纪处分长期受影响的情况,还可以省去解除处分的繁琐手续,因此党的各级组织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贯彻执行该条例规定,尤其在提名或推荐候选人时,首先看受过党纪处分的党员是否已过了期限,如果没过期限,应当暂缓任用,如果过了期限,并在实践中证明已改正了错误的党员,应当根据他们的政治思想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恰当地予以使用。以下是受到党纪处分后的党员在选拔任用上的期限规定:1、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时间为一年2、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时间为二年。3、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时间为两年,起算时间是从恢复党员权利那天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