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香港福星船务有限公司(简称“福星公司”)1993年9月18日1700时,兴鹏公司在韩国釜山港将“兴达”轮交给福星公司使用,并按福星公司的指示开往新加坡。9月22日,福星公司指示“兴达”轮缓速航行,船长将航速调整为9.8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