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的作用是预防因为诉讼时间较长的原因,债务人积极逃避债务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损。为了保证法院判决作出并生效后能够有效地执行,从而在实质上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对相关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法院在必要时也可根据情况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