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四种。

2、有的人把“付款”也叫做票据行为,其实票据行为有以一个特征,就是使票据关系存在的行为,才是票据行为。付款是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一旦承兑人付了款,全体票据债务人的债务就解除了,票据关系就不存在了,从这个意义上讲,“付款”不是一种票据和赤。

法律依据

《票据法》第二十条 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第二十九条 背书的记载事项

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第三十条 记名背书

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第三十八条 承兑的定义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四十五条 汇票保证及保证人的资格

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