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协议或者拍卖依法有偿取得未确定使用权的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使用权进行农业开发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由开发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下列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一)一次性开发20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二)一次性开发20公顷以上40公顷以下的,由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三)一次性开发40公顷以上600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集休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根据规定,一般来说办证就是找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相关的开发就是找当地政府的对口主管部门,如林业、农业部门等。希望以上回答能帮助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