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医患关系都非常的紧张,有的时候是家属故意闹事,想要求得一些物质上的补偿,但有的时候确实是医院这一方也有过错,那么法律也对医院医疗的差错进行了一些赔偿性的规定。

具体的法律规定体现在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第二条和第三条的具体内容中。首先来说一下医疗什么是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就是指医务人员在进行诊疗,护理工作中,由于自己的过失行为,这种过失行为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不是故意。而直接造成了病人的死亡,残废或者是组织器官的损伤,从而导致功能障碍的情形,那么医疗差错就是指医护人员虽然在工作中有诊疗,护理的过失,但是并没有造成上述严重后果的情形。

但是根据这两个定义,我们就可以很明白的看出医疗差错与医疗事故的区别就在于医疗人员的过失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的不同。也就是医疗差错所造成的后果是一般性的,也没有达到病人死亡,残废或者是组织器官功能障碍等这样非常严重的程度。

其实在日常的实践中,医疗差错又可以分为严重的医疗差错和一般的医疗差错,严重的医疗差错是指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已经给病人,病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延误了正常也是绝佳的治疗时间,从而增加了病人的经济负担。甚至是病情恶化。那么一般的医疗差错则是指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还没有对病人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也没有产生其他的不良反应。

对于医疗事故的处理方式有很多种,那么第一种便是协商解决。这一种解决方式也是对医院还有对病人都是很好的一种方式。病员还有她的家属可以向医院提出对这种医疗事故,首先进行调查和处理,先让医院明确事件的性质,并且根据事件的性质来提出处理办法。这种方式,是非常可行的,因为它避免了很多不必要的行政,还有诉讼程序,这样就可以为病员及其家属节省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钱财。解决的方式就是申请技术鉴定要向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一些鉴定机构提起。但是这种方式最好要在病员和医院不能就医疗事故的处理达成协商的话,这个时候再向当地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先提出鉴定申请,然后由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