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第一百五十四条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第一百五十五条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三)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

第一百五十六条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一百五十七条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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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走私153吨疫区冻牛肉到文昌广西三男子被判刑

近日,海南一中院一审审结一宗走私疫区冻牛肉案,三名广西籍男子受他人雇请,从越南走私国家明令禁止进口的冻牛肉到文昌,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被依法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悉,2016年7月29日,被告人苏某、刘某受他人雇请,驾驶铁壳船从广西北海码头涉水越过界河,进入越南境内四屯海域附近装运冻牛肉。

7月29日凌晨,苏某、刘某二人驾驶该船从越南返航,该船途径琼州海峡将上述冻品运至海南文昌五龙港卸货,曾某受他人雇请,负责在岸边接应并清点走私冻品。在卸货过程中,文昌市公安局冯坡边防派出所到达现场,当场查获了铁壳船及153.611吨冻牛肉等物品。

经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疫,该批冻牛肉来自疫区,属国家禁止进口货物。

2016年10月29日,民警在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公安局交警大队门口将苏某抓获,在广东省徐闻县海安新港公安检查站将刘某抓获,在广西防城港市宾馆将曾某抓获。

海南一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刘某、曾某明知他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入境,仍帮助他人走私153.611吨冻牛肉。

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鉴于被告人苏某、刘某、曾某在共同走私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据此,海南一中院依法做出以上判决。宣判后,三被告人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