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开个小店也要交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扩展资料

我国税务系统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与工商部门联合推行“多证合一”和“两证整合”,已经实现工商、税务部门数据的实时传输,纳税人在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无需到税务机关办理有关设立登记事宜,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就是税务登记证件。

同时,工商部门在申请人注册登记时向申请人发放涉税事项告知书,提醒申请人及时到税务部门办理涉税事宜。

申请人通过线下登记窗口办理注册登记的,登记窗口工作人员要直接将告知书发放给申请人;申请人通过线上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办理注册登记的,申请人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阅览和下载告知书。

对于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未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不予进行“逾期办理税务登记”的处罚。

纳税人在首次发生纳税义务时持营业执照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按期申报、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