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婚前以双方名义购买但实际上由一方出资的房产,一般将产权证上载明的份额视为夫妻双方对婚前财产的特别约定。没有房产份额的,推定为共同共有,分割一半。但当事人可以证明双方婚前以共同所有为目的共同出资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不能证明对方以共同所有为目的出资,则只能作为对方对产权人的债权处理,由产权人返还出资款。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