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企辞职后保险怎么办

按照广东省有关规定,1993年8月1日前离职的原国家固定工,其之前的连续工龄不能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由于我市国有企业固定工是1984年9月开始参保的,因此可提供个人职工档案,经审核确认后,其1984年9月至1990年的实际缴费年限是可以确认的,同时,其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保。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视同缴费期间是指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工龄。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但由于视同缴费期间,作为用人单位的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并没有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也没有缴费,但职工退休时养老保险基金要支付统筹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这部分费用属于转制成本应由政府承担。

二、离职后找到新工作社保怎么办

劳动者离职后,原用人单位应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离职后找到新工作由新单位办理社保转移手续。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出同意接收函;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