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动车强制报废年限

1、出租车(小、微型),8年;

2、旅游、公路客运车(大型、中型),15年;

3、非营运的大、中型汽车,20年;

4、微型载货汽车,12年;

5、重、中、轻型载货汽车,15年;

6、半挂牵引车,15年;

7、非营运的小、微型汽车 无使用年限。超过15年以后每年必须检验2次,检验不通过的,强制报废。

二、全国将强制实行国四排放标准,所有排放不达标的的国二、国三车型,将不允许车辆上户,已经上户的车辆,不达标的将引导报废或强制报废,具体强制报废规定如下:

1、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2、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3、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4、达到一定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的。

法律依据

北京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方案(2013-2014)》

二、对淘汰更新老旧机动车给予政府补助、企业奖励

(一)政府补助的范围和标准

1.补助范围。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经解体厂报废解体的老旧机动车可享受政府补助。有强制报废期限的车辆需提前一年及以上进行报废方可享受政府补助。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和其他各级财政供养单位车辆的报废,不享受政府补助。出租汽车淘汰更新政府补助政策另行制定。

老旧机动车报废时间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车辆档案注销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