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所有对外的债权债务均应由总公司承担。

但一般分公司都是相对独立开展业务,在注销时应由总公司对其进行清算,并接收其资产、债权和未了结的债务。

通过清算形成清算报表,确认盈亏,并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总公司据此作相应的账务处理。

其次,总公司按合并报表的方式,以其净资产(亏损额)与总公司账面的拨款相抵并确认亏损。

同时应将应承接的债权、债务一并并入总公司账内。最后注销分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