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船舶抵押贷款有什么风险

1.船舶抵押贷款操作过程中存在的风险:1)船舶技术关联性极为复杂,存在的风险因素较多;2)船舶的抵押权难以实现;3)不太健全的船舶抵押担保体系;

2.是银行相关金融机构自身存在的操作风险:1)银行对船舶融资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能力有限;2)航运行业金融专业方面的人才不足;3)因为风险控制和传统操作习惯等因素,我国船舶抵押贷款市场均将目标集中在国企背景的群体和央企;

二、什么是船舶抵押权

定义一:船舶抵押权,是指船舶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船舶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船舶抵押贷款是一种普遍采用的船舶融资方式。

定义二:船舶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采取法定措施,从船舶的变价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船舶抵押权登记的注意事项

船舶抵押权登记涉及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利益,情况比其他登记复杂,需要明确一些注意事项:

1、船舶抵押权担保的债权数额不得超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确认的船舶价值。船舶价值超出债权数额的部分可以再次设置抵押。

2、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可以作为抵押权人申请船舶抵押权登记。

3、基于委托贷款合同关系申请船舶抵押权登记的,登记的抵押权人应当依据抵押合同确定,可以为贷款委托人或者受托人。

4、抵押人以多艘船舶共同担保同一债权的,共同担保的债权数额不得超出各艘船舶抵押时的总价值。已设定共同担保的船舶,视作一个不可分的整体,可共同为其他债权作担保,但各艘船舶不得再单独作为抵押物担保其他债权。

为共同担保的船舶核发抵押权登记证明书时,每艘船舶担保的债权数额均应填写抵押合同载明的共同担保的主债权数额,但在抵押权登记证明书的备注栏内应注明“XX(船名)、XX(船名)、XX(船名)共XX(艘数)艘船舶共同担保XX(债权数额)元债权”。

5、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申请最高额抵押的,应当约定最高债权额和受偿期限。最高债权额不得超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设置抵押时共同确认的船舶价值。

6、船舶抵押权转移申请登记的,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封存原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向承转人核发新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并将相关情况记载在船舶登记簿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上。新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中抵押权登记申请日期仍填写原抵押权登记证书的抵押权登记申请日期,证书签发日为抵押权转移登记的审批日期。

7、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未经注销不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