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5、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6、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7、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8、公民身体伤害、死亡或者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二)国家不承担赔偿的范围1、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三)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四)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先向负有赔偿义务的公安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公安机关负有赔偿义务(五)赔偿程序1、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前,必须先对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是否违法申请确认,但已被确认为违法的除外。2、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先向负有赔偿义务的公安机关提出,并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3)申请的年月日。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口头申请,负有赔偿义务的公安机关应记入笔录。3、负有赔偿义务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行政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