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

水库是拦洪蓄水和调节水流的水利工程建筑物,水利设施、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归水利部管。

水利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

(三)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中央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中央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

(六)指导水文工作。

(七)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

(八)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

(九)负责水土保持工作。

(十)指导农村水利工作。

(十一)指导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和仲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

(十三)开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

(十四)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

(十五)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扩展资料

1958年2月11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决定撤销电力工业部和水利工业部,设水利电力部。

1979年2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六次会议决定撤销水利电力部,分别设水利部和电力工业部。

1982年机构改革将水利部和电力工业部合并设水利电力部。

1988年4月,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定成立水利部。

1988年7月22日,水利部重新组建。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水利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

将水利部的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将水利部的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将水利部的有关农业投资项目管理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将水利部的水旱灾害防治相关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为优化水利部职责,将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并入水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