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刑拘到判刑的时间是不可以超过两个月的。如果是遇到了案情是比较复杂又或者是有其他原因的,那么则可以经过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将案情的调查时间延长多一个月。这种情况比如说,犯罪嫌疑人不愿意讲真实姓名和住址,然后导致身份不明的,这时候就应当立即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