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拖车费谁出才合理?

交通事故拖车费可能需要由执法机关、当事人、或者是保险公司来承担,具体可以结合以下的情形来判断费用的支付情况:

(一)由执法机关承担:

1、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2、因其他交通违法行为,依法扣留车辆的;因收集证据需要,依法扣留发生交通事故车辆的;

3、发生依法可以自行协商解决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

(二)由当事人承担: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执法机关可以将车辆拖移至执法机关指定地点或者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拖移车辆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1、车辆因故障无法行驶而占用道路,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当事人无法自行移走车辆,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2、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无法行驶而占用道路,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当事人无法自行移走车辆,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且执法机关不需要因收集证据而扣留事故车辆的。

自己找拖车公司、或者打电话报警让警察帮忙找拖车公司,这种要车主自费,但是有很多保险公司的车险细则中都规定了对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会有部分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也就是说,施救拖车的费用是可以赔偿的,就算不是全部,至少也是有一部分可以赔偿的。

(三)由保险公司承担:

现在因为很多保险公司的保险服务中就包含了每个保险年度的一次免费道路救援服务,这项服务对于在城市地区行驶的车辆来说十分贴心,足以应对需要拖车的事故。

二、交通事故拖车费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的依据

1、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如下:

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如下: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拖车费用不一定就需要由当事人自己支付,也有可能由执法机关、保险公司等来承担。果发生交通事因收集证据需要,故拖车费是由执法机关出的。此外,对于交通管理部门因为因为需要认定事故责任而进行的拖车行为,后期车主提车的时候,也并不需要缴纳停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