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废旧汽车回收公司办理需要的资质

1、符合全省报废汽车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2、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

3、符合国家《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款。

4、占地面积不低于10000㎡,其中包括拆解车间、存储场地、旧零件仓库等。

5、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

6、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7、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8、封闭或半封闭拆解场车间,场地硬化并防渗漏,油、水(含雨水)分离等环保设施;

9、车架剪断设备、车身剪断或压扁设备,总成拆解平台或精细拆解平台等设备;

10、专用废液收集装置和密闭存储容器,空调制冷剂的收集装罝,废蓄电池存储容器,安全气囊引爆装置等设备;

11、其他有利于提高拆解水平、清洁环保、安全生产、回收利用、管理现代化的设备设施,包括:对报废车辆回收、拆解流程以及零部件进行信息化管理的设备;对零部件分类存放的货架、仓库等设备设施。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废旧汽车回收公司怎么办理流程

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1、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核完毕。

3、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4、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认定书》;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5、申请人取得《资格认定书》后,应当依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6、申请人持《资格认定书》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务。

三、法律依据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的条件。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报废汽车企业拆解业务企业需要按照的申请流程。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规定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