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人民法院在执行的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收到书面异议之后,应当在十五日内进行审查,人民法院认为案外人的异议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人民法院不能继续进行执行,只能等案外人的执行异议完结后,再决定是否继续执行。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