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名意思:意为除去名籍﹐取消原有身份。也用于作为组织内部剔除某成员这一行为的描述。简介:除名是指用人单位专门对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且旷工时间超过法定期限的职工,依法采取的一种强行解除劳动关系的行政处理措施。《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8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该条例已被废止,依据:1、《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第516号令2008年1月15日)2、《关于转发国务院公布废止的部分涉及劳动保障行政法规目录的通知》(京劳社法发[2008]31号2008年2月18日)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