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逾期未出具鉴定文书的,当事人可以主动联系询问并催促尽快出具鉴定文书。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对人身损伤程度和用作证据的痕迹、物证、致伤工具等进行检验、鉴定。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第十九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扩展资料:

法医鉴定的程序

评价的人必须持有的委托书出具鉴定损伤处理单元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医疗记录和相关辅助检查数据(如X,CT,MRI电影,等等),他/她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证书,等等,并伴随着委托单位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检查。

为了符合受理条件,法医学专家应及时给予受理、检查。

如果检查之后,发现提供的医疗记录不完整或需要检查的医疗部门,委托单位负责督促当事人及时进行相关检查,收集和提供完整的和必要的医疗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