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大绿本是车辆登记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是车辆所有权的法律证明,由车辆所有人保管,不随车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

依照《机动车登记条例》第七条申请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及其他机动车产地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资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证明;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证书;

(六)车船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证件。

未经海关进口或者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辆管理站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对机动车进行确认,检查机动车识别码拓印,审核提交的证件、凭证,发给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标志。

法律规定: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三条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属于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补发、换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机动车在使用机动车登记证书前已经登记的,未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所在地的机动车管理机关申请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但是,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变更、转让、抵押登记的,应当在申请前向机动车管理机关申请机动车登记证书。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书,交验机动车并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对机动车进行确认,查验车辆识别码拓印,对提交的证件、凭证进行审核,发给机动车登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