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法律人都知道一个罪名的构成必须具备四个要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也不例外。其主观要件是行为人或单位必须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本案被告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她不知道某有限公司吸收公众投资是违法行为,她自己和其家人共投资500万,至今没有收回,她也没有报案。她只是想投资理财,并把这样投资有高回报的“好事”告诉亲人和朋友,大家一起发家致富,并从中自己也挣些劳务费,她的初衷是善良的。而且,客观上被告人自己没有吸纳资金行为,她没有吸收资金归自己所有;更没有占有投资人的任何一分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