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

二、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一)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

(二)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

(三)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