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保存,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及账册应当保存10年,保存期满报经国税机关查验后销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9条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政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