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需向大陆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查验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明和证明材料,查询有关情况。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协议的,应当当场登记,发给离婚证明。已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示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户口簿和身份证;(二)本人结婚证;(三)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