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二审维持原判,应该向原审法院提交抗诉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抗诉要求非常严格,对上诉要求则比较灵活,也就是“抗诉严格、上诉灵活”的原则:抗诉必须有理由、必须采用书面方式,而且只能通过原审法院提交抗诉书;上诉不需要理由,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而且既可以通过原审法院也可以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上诉状。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