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如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所述,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并生效, 或者原申请已撤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申请人可以在专利局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前提出分案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的两个月内提出分案申请。但是,如果申请人已经收到授权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而且已经按照通知书的要求缴纳了办理登记手续的费用,这时则不建议再提出分案申请了。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在提出复审请求以后以及对复审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期间,申请人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请。申请人针对原申请提交了撤回专利申请声明的,撤回专利申请声明生效(即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之前,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原申请已被视为撤回的,在恢复期限内,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对于已提出过分案申请,申请人需要针对该分案申请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再次提出的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仍应当根据原申请审核。再次分案的递交时机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分案。但是,因分案申请存在单一性缺陷,申请人按照审查员的审查意见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情况除外。此时,申请人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同时,应当提交审查员发出的指明了单一性缺陷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分案通知书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