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关系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即在法律上被确认的所有制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财产关系的特点是:(1)强调当事人身份的非官方性质,这与发生于上下级之间或与国家之间的调拨、没收、税收、罚款等决然不同,这类具有服从性质的财产关系,不由民法调整;(2)可以被支配,不能被支配的资源,例如日月星辰、气流风暴等,不能作为财产;(3)人身的物质要素不能作为财产,例如人的器官、血液等不能作为财产。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可分为两类:即支配型与流转型。支配型财产关系表述的是财产归何人控制的状态,回答财产“是谁的”或“由谁利用”这样的问题。在支配型财产关系中,对物的支配,民法上谓之物权关系;对智力成果的支配,民法谓之知识产权。流转型财产关系反映的是商品交换中的财产关系,表述财产在交易中即财产因买卖、租赁、借贷、承揽等行为而发生的移转状态。流转型财产关系民法上谓之债的关系。财产还可以区分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前者指物权、知识产权和债权等,消极财产仅指债务。关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当经济资源从无主状态进人有主状态,即当经济资源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时,就成了财产。以财产为中介而形成的关系即为财产关系。由于财产具有客观性、经济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基本特点,因此,财产就成为人们生产、生活的物质前提。基于财产形成的财产关系分为行政隶属性的关系和平等自治性的关系,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其特点在于尊重当事人的财产权,财产依当事人的自主意思而流转。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其核心部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市场经济最集中、最突出地反映了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特点,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则在本质上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我国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物,又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不可少的法律保障、它以民事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债和合同制度等,揭示并规定了市场经济的王大法律要素,并与其他重要的法律制度相配合,成为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