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休学或退学,退还的学费按照申请时间不同和缴费方式做不同的处理。

民办学校的学生注册缴费后,因故转学、退学和死亡,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其入学时缴交的代办费一律按实结算。按学年或学期收费的,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具体学费和住宿费按以下规定清退:

1、按学年进行收费的清退规定:

(1)缴费后未入读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90%予以清退;

(2)缴费后入读未满一个月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80%予以清退;

(3)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含读完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清退;

(4)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2、按学期进行收费的清退规定:

(1)缴费后未入读或入读未满一个月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70%予以清退;

(2)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扩展资料: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一学期或连同以前各学期考试成绩不合格课程有三门主要课程或四门(含四门)以上课程
不及格者;

(二)实行学分制的学校,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退学规定学分数者;

(三)连续留、降级或留、降级累计超过两次者;

(四)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两年者;

(五)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六)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七)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八)经过指定医院就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等疾病者;

(九)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十)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按本条
规定处理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