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提出减刑、假释的,应当由分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罪犯的服刑表现,进行集体评议,提出建议,经监区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提交监狱刑罚执行(监狱管理)部门审查。直属分监区或未设分监区的监区,由全体警察集体评议,提出减刑、假释建议,提交监狱刑罚执行(监狱管理)部门审查。刑罚执行(监狱管理)部门完成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并与监区或直属分监区提交的材料一起,提交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查。三、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在监狱内公布拟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和减刑、假释意见。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如有警察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进行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四、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将提出减刑、假释的建议和评审报告,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五、经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提请减刑、假释的,由监狱长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上签字,加盖监狱公章,并由监狱刑罚执行(监狱管理)部门依法制作《提6、减刑、假释裁定》,一般由人民法院直接宣告,直接宣告有困难的,可委托罪犯服刑地人民法院或监所代为宣告,监所代为宣告应及时及时。《刑法》第七十九条 【减刑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执行机关应当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的,裁定减刑。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