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农药需要以下证件:

1、农药经营许可证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单位可以经营农药:

(1)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

(2)植物保护站;

(3)土壤肥料站;

(4)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

(5)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

(6)农药生产企业;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经营的农药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

2、当地安监局申请培训,拿到安检证。

3、已经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及安检证到行政办事大厅可以办理营业执照及税务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