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解除合同不需要提前通知,当法定解除条件发生时,有解除权的一方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另一方收到解除通知时,合同就正式解除。但是,如果法定解除条件发生后,有解除权的一方在法定期限或者约定的期限内,不行使解除权,则丧失解除权,应继续履行合同。如果法律没有规定解除期限,合同当事人也没有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合同一方仍有权催告有解除权的一方,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解除权,如果合理期限内,有解除权的一方不行使解除权的,应视为有解除权的一方放弃了解除权,合同继续履行。所以,法定解除合同不需要提前通知合同相对方,但是应当及时通知,否则可能会丧失解除权。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