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可以说是法律中追求的“帝王”原则。可这是立法者在站在所有法官都是“诚实善良”之人的角度上制定的。可在现实中呢?我们也不用苛求法官一人的道德品质,也不能指望大多数的法官都能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但因为现实的复杂性,难免还是会在诉讼中遇到需要法官的“诚实信用”原则来解决的,因此也不得不对此予以重视!站在“诚实信用”上的合同条款解释;合同法对“合同条款”的解释有专门的规定,但在具体实践中,更主要的是解释者要站有诚实信用的角度上的公正的对条款进行解释,才能让诉讼纠纷得到更好的解决。从一个“买房送家具”的讽刺笑话中,就能看出其中的寓意。买卖双方都是站在自己的角度上想问题,思考自己的利益。虽然都是“送”家具,可有着自己完全不同的解释。那纠纷就这样产生了,这样就需要如何解释这个“送家具”的真实含义是如何?那从诚实信用的角度考虑,以现在的房价考虑,买房是件大宗商品,很可能有会赠送的礼品或返利之类的活动。虽然家具的价格难以定义,但最起码的算上套家具的并不是很稀奇。再说,现在买家具就本身就给送到家了,难道还用你卖房子的多此一举,再送一遍不成嘛!这样可以站在“诚信”原则的角度上讲,这样就可以“诚信”原则来认定那些玩文字游戏的“不诚信”一方!站在“诚实信用”上对事实的认定;诉讼双方各自陈述自己的事实时,往往对部分事实刻意的回避。在双方都没有更明确的证据进行证明时,由法官站在“诚实信用”的原则上进行认定,虽然只是无奈之举,但不防也是解决问题的方法之一。比如在一些特殊的“借款”案件中,虽有借条在手,但事实并不一定明确。比如在男女朋友之间的借款,有真有假,如果从现实的生活环境中,能明显看出一方不可能有“借条”上的数额。明显有“感情债务”之嫌,那在以此原则为标准,也可以对该“借条”证明的事实予以否认。站在“诚实信用”上对合同后义务的认定;任何合同都有可能不完善的地方,尤其是在合同主要条款以外的事项,有时在没有经验的当事人经常会不注意,但是有些合同后义务对合同目的的实现却至关重要。比如通知、保密等协助义务,有时对方不履行,会严重影响另一方的利益。在许多需要保密的合同中,因为对方有可能有意无意怕泄露了对方的重要信息,但保密条款却有可能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但这并不意味着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些完全可以以“诚信”原则的基础上进行认定。保证双方都履行相应的合同后义务。上述都是在诉讼中可能遇到的运用“诚实信用”原则解决的问题,因为现实生活的复杂,凡是发生纠纷的,严格的说很可能并不是只有一方的错误,每一方可能都有自己的“错误”发生,但是任何一方都不会承认。都认为对方的错误更加明显,更不诚信。才导致自己不能相信对方,而自己也不能跟对方讲“诚信”。可以说这几乎是百分百会发生的事。几乎没有例外,因为凡是有一方例外的,可以说根本就不存在纠纷,或者是纠纷很快就会解决。当然除非那些从签订合同一开始就存在恶意的一方的案件是例外的。因为,他从签订合同开始就是为了占另一方便宜,毫无“诚信可言”。也就是“合同诈骗”或“合同欺诈”的类型,这就无“诚信”可言了!因此最好的方法,还是提前预防尽量以合同条款及具体的法律条文处理,会减少不少的麻烦,毕竟“诚信”原则是在最无奈的情况下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