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7条规定,我国票据时效的期间分为三种:2年的期间、6个月的期间、3个月的期间。这三种期间,分别适用于不同的票据权利。

1、二年期间之适用。有以下三种对象

(1)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

(2)汇票的持票人对承兑人的权利。

(3)本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

2、期间6个月的时效,适用以下二种对象

(1)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

《票据法》第17 条第1款第2项所指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为追索权,时效期间为出票日起6个月。

(2)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票据法》第37条、第68条、第81条第1款、第94条第1款等,规定就是如此。

3、期间为3个月的时效,仅适用于再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