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我国《证券法》第76条第1款的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董事应当向股东承担内幕交易的损害赔偿责任:1.董事个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这是董事内幕交易行为最主要的一种形态,即董事个人利用获得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从而获得巨额利润。2.董事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该种情形的具体表现形式是董事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并致使他人依靠该信息进行交易。3.董事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在该种情形中,董事根据内幕信息向他人提出建议,并促使他人根据其建议进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