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2016年新疆全区平均工资水平公布,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56882元,月均4740元。据此,2017年我区社保缴费基数下限将增至2844元,相比去年提高194元。

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发文显示,2016年全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6882元(4740元/月,含私营企业);全区地方国有农牧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2753元(1896元/月)。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由国家统一发布。

每年度,新疆社保基数根据自治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上下限确定,其中,下限为自治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60%,上限为300%。

据此计算,2017年自治区社保缴费基数下限为2844元,上限为14220元,分别比2016年提高194元和969元。而国有农牧企业职工月缴费基数下限为1138元,上限5688元。

从2016年1月1日起,新疆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意味着,单位缴费时职工工资超过上限14220元的,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月工资低于2844元的,按下限计算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在上、下限60%至300%之间的,按实际工资性收入缴费。即某一职工月均工资达到2万元时,仍以14220元为社保缴费基数;月均工资只有2500元时,也按2844元作为社保缴费基数。

而在城镇个体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的基础上,可以按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即按4740元×50%=2370元为缴费基数。

这表示,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将分为高中低三个标准,高档缴费标准为每月4740×100%×20%=948元,中档标准为每月4740×60%×20%=568.8元,以及低档标准每月4740×50%×20%=474元。

在单位缴费上,在自治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发布后,需补缴1-5月缴费差额,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收欠收的养老保险费、补发欠发的养老金。为此,自治区人社厅提醒参保单位,请提前在扣款账户中预留足够的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