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未根据《民法典》到有关部门登记办理手续的也视为无效婚姻。

二、无效婚姻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1、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的问题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可在司法实践,许多法学界学者认为自始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应当有所区别,自始无效婚姻因严重违背社会公益要件,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应自始无效,有溯及力,而可撤销婚姻只是一般性违背社会的私益要件,违法程度不是很严重,应从被宣告撤销之日起无效,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对撤销宣告无溯及力。

2、当事人是否具有夫妻关系

《民法典》的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具有夫妻权利和义务”。

3、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需要全面周到的处理: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对是否个人财产举证不明,且无法查实的,按共同财产认定,均有分割权,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按共有财产分割,个人所欠债,个人独立偿还,共同所欠债,由双主负连带责任予以偿还。而且,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生活困难一方可以请求另一方提供必要经济补偿,无过错一方还可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

4、父母子女关系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综上所述,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基本上都是因为另一半存在重婚的状况,或者其他人发现两个人本质上是属于近亲属的,还有就是那些结婚以后才发现另一半,有容易被传染的严重性的疾病等这些情况,可见我国《民法典》当中规定的无效的婚姻是很符合社会民众的基本需求的,这些婚姻如果被法律承认的话,那婚姻关系也没有通过立法保护的意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