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来看,在宪法第67条,《立法法》第88条,都相应的规定了不完全意义上的违宪审查制度。

按照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并监督宪法的实施,有权撤销国务院及各部委制订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立法法》中则有更加具体的规定,这明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是违宪审查的法律主体。

目前世界各国违宪审查制度主要有三种模式:

一是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如:英国。

二是普通法院通过受理公民的诉讼来行使违宪审查权,典型代表是美国。

三是由专门的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如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和德、俄等国的宪法法院。